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加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稿)》,面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 《细则》总计23条,从项目管理权限、申报材料、监督职责、检查方式、监督内容、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展开规定。
其中,规定对化工建设项目加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分级管理,由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上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并负责管理指导市、县两级化工建设项目加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区市、雄安新区涉及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内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定州市、辛集市涉及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内总投资5亿元以下项目;各县(市、区)负责管理本区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 同时,《细则》还具体可实行差别化监管,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加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对有所不同信用等级的相对人采行必要、适当、符合实际必须的差别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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